(四)考核小组的考核意见应当通知申请单位。
(五)申请单位对考核小组提出的改进意见,应当在限期内整改完毕,并经考核小组复核。复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等级证书。
第十条 为保持财会升级创优工作的连续性、长期性,考核部门每二年对已升级创优的单位进行复查,并根据复查情况重新确定其等级。
第十一条 对于升级创优后财会工作严重退步或严重违反财政法规,受到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通报批评的单位,将取消其等级资格,并勒令限期整改,一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升级创优申请。
第四章 职责划分与激励措施
第十二条 财会升级创优工作的职责划分。单位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财会升级创优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是本单位财会升级创优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和具体执行者,负责组织落实各项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经考核验收,财会工作达到“规范化”或“优秀”等级的单位,考核部门授予相应的等级证书,并表彰成绩突出的有关人员。在财会升级创优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人员,所在单位在聘用财会专业职务、会计委派和评先表彰时应重点考虑,优先推荐。
第十四条 凡逾期仍未达标的单位,不得参加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会工作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评选。
会计工作混乱,基础工作差,经考核逾期仍达不到规范化,建议调整其财务负责人及相关财会人员岗位职务。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十五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成立财会升级创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财会升级创优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考核确认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财会升级创优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财会升级创优工作的组织领导,由单位行政领导负责,组织财会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健全组织机构,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财会升级创优工作,提出本单位的财会工作升级创优规划和具体实施意见,并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