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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五条 单位工程验收和质量认证

  一、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完工后,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在矿区站的监督下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向矿区站报送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和工程档案资料。

  二、单位工程质量认证

  矿区站对符合条件的工程,应在7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组织进行单位工程质量认证。

  第十六条 单项工程质量认证

  一、单项工程质量认证的必要条件:

  (一)单项工程联合试运转时间不少于一个月;

  (二)主要生产系统已经形成;

  (三)主要单位工程已完工并通过单位工程质量认证;

  (四)已通过质量认证的单位工程个数达到设计总数的85%及以上。

  二、质量监督机构在收到建设单位提出的单项工程质量认证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工程,应在7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组织进行单项工程质量认证。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建设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上级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报告。质量监督机构收到质量事故报告后,应当督促有关单位保护现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质量事故分析会,提出对工程质量和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抢险救灾及其它临时性煤炭工程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 煤炭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各方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质量监督机构按照《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或拒不整改的,由省煤炭行业主管部门或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解释权归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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