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单位工程验收和质量认证
一、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完工后,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在矿区站的监督下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向矿区站报送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和工程档案资料。
二、单位工程质量认证
矿区站对符合条件的工程,应在7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组织进行单位工程质量认证。
第十六条 单项工程质量认证
一、单项工程质量认证的必要条件:
(一)单项工程联合试运转时间不少于一个月;
(二)主要生产系统已经形成;
(三)主要单位工程已完工并通过单位工程质量认证;
(四)已通过质量认证的单位工程个数达到设计总数的85%及以上。
二、质量监督机构在收到建设单位提出的单项工程质量认证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工程,应在7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组织进行单项工程质量认证。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建设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上级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报告。质量监督机构收到质量事故报告后,应当督促有关单位保护现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质量事故分析会,提出对工程质量和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抢险救灾及其它临时性煤炭工程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 煤炭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各方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质量监督机构按照《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或拒不整改的,由省煤炭行业主管部门或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解释权归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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