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求被监督工程的参建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监督工程的施工现场和有关场所进行检查、检测、拍照、录像;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有关情况,并取得证明材料,上报行业主管部门。
三、要求质量检测机构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测。
四、发现工程质量问题时,责令相关方予以改正。对经两次书面整改通知还拒不整改或仍整改不到位的工程,可书面令其停工。
五、对存在质量问题较多或造成较大不良质量后果的参建者,中心站可以将其列入“黑名单”,在公开媒体上发布。
第三章 质量监督内容
第十一条 参与煤炭建设工程的参建单位、责任主体和有关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强制性标准履行其质量责任,其质量行为应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质量监督机构对以下方面进行监督:
一、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质量行为。
二、受监工程的实体质量。
三、施工技术资料、监理资料以及检测报告等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四、工程使用的材料、工程用品、主要设备及施工工艺。
五、建设单位组织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工程开工前,应到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注册手续,经审查符合要求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质量监督注册。
施工(承包)单位在单位工程开工前3个工作日,要向矿区站报送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建设(监理)单位审批同意的工程开工报告及施工组织设计等有关资料,矿区站应及时委派监督员对工程进行质量监督。
第十四条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质量监督机构应采取巡检、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工程质量进行现场监督,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质量监督机构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对发现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和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应及时发出监督整改通知,限期整改。
监督机构对有关责任主体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和核实,并提出处罚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