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举办单位, 要保证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合理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确保其依法独立开展质量监督业务,不得行政干预其依法独立开展质量监督工作。各矿区站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经费以及站长的人事变动等重要事项,举办单位应事前征求中心站的意见。
第二章 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责
第八条 中心站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制定本省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事中监督、质量认证等项具体管理制度。
二、对矿区站实施业务领导,组织协调矿区站开展质量监督工作,负责矿区站的资质年审、业务考核,对质量监督员进行业务培训和从业资格审核。
三、负责组织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煤炭工业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注册登记和质量认证工作,参与煤炭建设项目的竣工投产验收,负责组织评审和上报优质工程。
四、对全省煤炭工业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实施动态巡查,及时纠正、制止和处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违规行为;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和质量纠纷的仲裁。
五、研究、分析全省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状况,提出搞好煤炭建设工程质量工作的建议,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矿区质监站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
二、负责组织对所属集团公司的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下或建设规模在21万吨/年及以下的资源整合、兼并重组矿井建设项目的质量注册登记和认证工作,结果报中心站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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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煤炭工业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实施日常监督和动态巡查,及时纠正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违规行为。及时向中心站报送受监项目的监督报告或质量监督专项报告。
四、对建设单位组织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和指导;负责组织单位工程质量认证工作;参与单项工程质量认证工作和煤炭建设项目的竣工投产验收;负责优质工程的初审和上报工作。
五、及时发现并上报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或事故隐患,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和质量纠纷的仲裁。
第十条 煤炭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履行质量监督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