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豫工信煤〔2011〕256号)
各产煤省辖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骨干煤炭企业、各级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各煤炭建设项目法人单位以及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
为加强煤炭行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我省煤炭行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行为,现将《河南省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河南省煤炭工业建设工程
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河南省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我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工业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及其配套、辅助和附属工程(生产界区内的生活设施);以及依法实施对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质量监督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煤炭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质量责任主体及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并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四条 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到质量监督机构办理注册手续;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及参建各方要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 工程竣工后,必须经质量监督机构认证合格后,方可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工程决(结)算、交付使用。
第五条 省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对全省各煤炭质监机构实施行业领导。
第六条 河南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中心站)受省政府委托,依法对我省境内煤炭工业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对省内其它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业务领导。
第七条 省内其它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矿区站),在业务上接受中心站的领导,受中心站的委托,具体负责本矿区范围内或受托监督的其它煤炭工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