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报材料若干意见的通知


  2.专项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中的各个岗位专业均为主导专业。

  3.专项资质中的企业业绩,应是独立签订包含专项工程设计内容工程合同的业绩。

  三、申报要求

  (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在工程设计资质中注册人员考核有关问题的函》(建市资函〔2010〕106号)有关规定,自2011年4月1日起,企业申请资质核定、升级、增项工程设计资质,需考核公用设备(暖通空调、给排水、动力)、电气、化工专业注册人员的注册资格及相应专业;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自启动注册之日起,即对该专业注册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及相应专业进行考核。

  (二)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第十五条要求,向发证机关提交申请材料。

  四、初审要求

  (一)各省辖市以及省直管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完善对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报的管理工作,要进一步提高行政许可受理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二)各初审单位应对企业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与原件相符、是否有不良行为记录等进行核查,并明确填写初审意见。对于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嫌疑的企业和个人,要及时开展核查,经核查确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含协助提供虚假证明的企业)和个人要进行通报批评,对申请事项一律不予给予行政许可,并在一年内不再受理其资质申请。

  五、新核定企业领取资质证书的有关说明

  (一)应提供初审部门介绍信,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书打印确认表;

  (二)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申购《企业勘察设计管理信息系统》;

  (三)通过软件向省辖市主管部门补报企业资质备案信息和资质申请信息;

  (四)省辖市主管部门对报送资质备案信息和资质申请信息确认后,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五)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上报数据信息审核无误后颁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