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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报材料若干意见的通知


  (2)学历专业与岗位要求的本专业一致,职称证书专业范围空缺或岗位称谓不相符,个人资历和业绩符合资质标准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资历和业绩要求的;

  (3)学历专业为相近专业,职称证书专业范围与岗位称谓相近,个人资历和业绩符合资质标准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资历和业绩要求的;

  (4)学历专业、职称证书专业范围均与岗位要求的不一致,但取得高等院校一年以上本专业学习结业证书,从事工程设计10年及以上,个人资历和业绩符合资质标准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资历和业绩要求的。

  6.个人业绩。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个人业绩是指作为所申请行业某一个项目的工程设计的项目技术总负责人(设总)所完成的项目业绩;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的个人业绩是指作为所申请行业某个大、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中某个专业的技术负责人所完成的业绩。

  建筑、结构专业的非注册人员业绩,也可以作为所申请行业某个大、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中建筑、结构专业的主要设计人所完成的业绩。

  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中的非注册人员,应按《标准》规定的对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需考核业绩的要求,按相应专项资质标准对个人业绩规定的考核条件考核个人业绩。

  个人业绩中,凡与高于该企业资质的单位进行联合设计、委培、进修所获取的个人业绩均不予认定。

  (二)企业业绩

  1.新核定企业或申请增项的企业不考核企业的业绩;

  2.申请乙级升甲级资质的,企业业绩应为其取得相应乙级资质后所完成的中型项目的业绩,其数量从甲级资质标准中中型项目考核指标为准;

  3.以工程总承包业绩为企业业绩申请设计资质的,企业的有效业绩为工程总承包业绩中的工程设计业绩;

  4.申请专项资质的,企业业绩应是独立签定专项工程设计合同的业绩,行业配套工程中符合专项工程设计规模标准,但未独立签定专项工程设计合同的业绩,不作为申请专项资质时的有效专项工程设计业绩。

  5.企业业绩所需建设单位(业主)出具的业绩证明材料系指工程竣工、移交、试运行以及竣工验收证明文件中任选一项复印件。

  (三)专项资质要求

  1.申请专项资质的,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以及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的非注册人员的资格条件以相应专项资质标准规定的考核条件为准,其中企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的非注册人员的学历、职称条件在专项资质标准未作规定的,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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