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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报材料若干意见的通知

  二、关于新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的有关说明

  (一)技术条件

  1.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是指企业中对所申请行业的工程设计在技术上负总责的人员;

  2.专业技术负责人是指企业中对某一设计类型中的某个专业工程设计总负责的人员;

  3.注册执业人员

  (1)企业在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时,其申报的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证书和印章应齐全,且其执业印章在注册有效期之内并与企业资质证书编号一致。

  (2)首次申请资质的企业,其申报的注册执业人员若是已注册人员,应提供原注册企业解聘证明以及省级注册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申请受理证明材料;若为初始注册人员,应提供省级注册管理部门出具的初始注册申请受理证明材料。资质核准后,应在三个月内办结注册执业人员初始或变更手续。申请企业持有效执业印章,经资质许可机关核实后予以颁发资质证书。

  (3)凡具有二个及以上注册执业资格的技术人员,作为注册人员考核时只认定其一个专业的注册执业资格,其他注册执业资格不再作为相关专业的注册人员予以认定。

  4.非注册人员是指:

  (1)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取得了某个专业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但还没有启动该专业注册人员;

  (2)在本标准“专业设置”范围内还没有建立对应专业的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专业技术人员;

  (3)在本标准“专业设置”范围内,某专业已经实施注册,但该专业不需要或部分不需要配备具有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

  5.在新《标准》中,将高等教育所学的且能够直接胜任岗位工程设计的学历专业称为本专业,与本专业同属于一个高等教育工学学科(如地矿类、土建类、电气信息类、机械类等工学学科)中的某些专业称为相近专业,技术岗位对人员所学专业和技术职称的考核要求为:学历专业为本专业,职称证书专业范围与岗位称谓相符。

  在确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为有效专业人员时,除具备有效劳动关系以外,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的非注册人员学历专业、职称证书的专业范围,应与岗位要求的本专业和称谓一致和相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作为有效专业人员认定:

  (1)学历专业与岗位要求的本专业不一致,职称证书专业范围与岗位称谓相符,个人资历和业绩符合资质标准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资历和业绩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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