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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报材料若干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报材料若干意见的通知
(豫建设标〔2011〕19号)


各省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

  为规范我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整理工作,进一步提高行政许可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使企业在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时准确地掌握政策、标准,现就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整理工作若干意见通知如下:

  一、申报材料要求

  (一)企业在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核定、升级、增项、延续时,应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相应规定提供有关材料。

  (二)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需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办厅〔2010〕36号)上报受理信息采集表,同时按照(建市资函〔2010〕93号)报送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基本信息表。

  (三)凡申请一个行业设计资质时,应上报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材料一份;每增加一个行业设计资质,增加一份申请表和一份附件材料;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行业乙级及以上的,应另增加一份申请表和一份附件材料。

  (四)附件材料需采用A4纸装订成册,应附有目录和分类编号,技术人员证明材料应按照申报表所列技术人员顺序进行装订。需要核实原件的人员,由资质初审部门进行核查审定,并由核查人在初审部门审查意见表签字。其中,资质证书正、副本须全部复印,不得有缺页。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注册执业人员应加盖个人执业印章。材料中要求加盖公章或印鉴的,复印无效。

  (五)企业申请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时要如实填报《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在申请表上签名,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要清楚齐全,凡发生数据不全、字迹潦草、印鉴不清、难以辨认等现象的,资质受理部门应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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