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1.“执行情况”反映检查项目是否符合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要求的情况,分符合和不符合两种情况在□打√,其中,检查项目不符合任意一条强制性条文的要求即为不符合;
2.对于不符合强制性条文要求的检查项目,需在“对不符合强制性条文的情况说明”栏目中详细说明不符合强制性条文的情况和违反强制性条文的责任主体。
附表4-1:
受检工程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情况检查表(主体结构设计)
工程名称
|
|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强制性条文)
| 执行情况
| 对不符合强制性条文的情况说明
|
1
| 抗震设防
|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2008年版])1.0.2、1.0.4、3.1.3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3.3.1、4.8.1
| □符合
□不符合
|
|
2
| 结构设计
|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6.1.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2008年版])5.1.4、6.1.2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6.1.6、8.1.5、10.1.2
| □符合
□不符合
|
|
3
| 材料性能
|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4.2.2、4.2.3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2008年版])3.9.2、3.9.4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10.4.4
| □符合
□不符合
|
|
附表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