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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监管的指导意见

  (三)做好施工许可管理。保障性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制度。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保障性住房的特点,要主动服务,建立绿色通道,简化手续、缩短办理时限,对符合开工条件的单位工程,可分批次发放施工许可证,保证工程依法尽早开工建设。

  (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监督检查是督促落实质量责任的有力措施。在监管环节上,要加大对勘察、设计深度不足、擅自变更设计、偷工减料、降低节能标准等行为的查处;在监管类别上,要重点对管理薄弱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的检查;在监管内容上,要切实抓好钢筋、预拌混凝土、桩基础、砌体结构、安全用电等方面的检查,重点整治影响使用功能的渗、漏、裂、门窗开启不灵活等质量通病,确保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在监管方式上,要实施“差异化”管理,并充分运用仪器、设备等科学手段进行实体监督抽测抽查,确保工程各环节各分项(部)质量。

  (五)完善质量投诉处理机制。各地要建立保障性住房质量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电话,拓宽民情反映渠道,健全舆论监督机制。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要在建筑物外墙明显部位永久标注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及主要责任人的姓名,接受社会监督。要建立保障性住房质量信用档案和不良记录公示制度,对在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中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以及使用后投诉处理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三、严格过程控制、确保工程质量

  (一)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一要根据保障性住房特点,坚持以人为本原则,施工图设计要满足住宅对采光、隔声、节能、通风和公共卫生等要求,努力做到功能齐全、布局合理、节能环保、经济适用。二要按照国家设计深度要求进行设计。三要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加强与建设、施工单位的沟通,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实施优化及细化设计,降低工程风险,保证工程质量。

  (二)加强施工现场组织管理。建设单位要指定施工现场总代表人,全面负责协调施工现场的组织管理。设计单位要做好设计交底,及时解决与设计有关的各种问题。施工单位要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实行总承包的,由总包方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分包方在总包方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实施施工现场管理。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监理单位要落实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担任保障性住房项目的总监,不得再承担其它项目的监理任务。要根据保障性住房质量管理的难点,制定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多种形式,及时到位进行监督检查。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未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确保施工的关键部位、关键环节、关键工序监理到位。认真履行对重大质量问题和事故的督促整改和报告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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