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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2011年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2011年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豫建〔2011〕87号)


各省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城乡规划局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41号),依据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印发2011年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中纪发〔2011〕12号)和省工程治理领导小组的工作安排部署,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2011年工程治理工作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的滚动排查、整改和责任追究工作

  要对新开工项目进行滚动排查,对在建项目进行动态实时监管,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强制性标准,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和效益。对排查出的问题,要按照豫建〔2010〕165号文件明确的整改原则,积极进行整改,要落实整改责任,逐一整改到位。对于已经造成既成事实、无法做实质性纠正的问题,以行政处罚为主,6月底前办结。要根据问题的性质、后果、情节,进行责任追究。对于主动自查自纠,且未造成重大损失和社会影响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对于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治理工作实施后出现顶风违规,拒不自查自纠,弄虚作假、掩盖问题、拒不纠正的,要加重或从重处理。要按照相关法规政策,分清对象,综合运用行政处罚、资格(质)限制、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司法制裁等手段,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二、开展借用资质投标、收取费用出借资质问题专项治理

  根据中央和省工程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有关安排部署,2011年5月至2011年9月,开展借用资质投标、收取费用出借资质问题专项治理。集中检查处理2010年3月至2011年3月期间实际完成招标投标、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工程项目中涉及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企业和个人在工程建设中存在的借用资质投标、收取费用出借资质等问题。专项治理采取自查和重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结合工程建设项目的滚动排查,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对列入治理范围的工程项目是否存在借用资质投标、收取费用出借资质等问题逐一进行清理检查,摸清底数,对发现的问题,分类处理,认真整改。同时,加强监督检查,对组织领导不得力,项目清理不彻底、整改不到位以及群众举报投诉较多的地区和单位,重点检查,督促落实。对查实的违法借用资质投标、收取费用出借资质的行为,责令改正,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将违法企业和个人记入不良行为记录,视其情节轻重,限制或取消其市场准入资格,降低直至吊销挂靠双方企业的资质和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资格。对涉及公职人员失职渎职和权钱交易等腐败问题的,要从严惩处,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针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问题和漏洞,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修订完善或制定出台治理借用资质投标和收取费用出借资质等问题的法规制度和政策性文件,明确借用资质投标和收取费用出借资质等问题的认定和处罚办法,规范和加强行政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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