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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村级公益事业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十)总结建档。乡镇要建立一事一议项目档案,项目实施完结后,要将立项报告、项目预算书、招标文件、民主理财小组意见、项目总结等资料整理归档,做到一村一项目一档案。对一些重点项目和基础数据,县级要建立档案和数据库,实行规范管理。
  五、监督管理
  (一)村民应当执行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经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的筹资筹劳方案。对无正当理由不承担筹资筹劳任务的村民,村民委员会应当进行说服教育,也可以按照村民会议通过的符合法律、法规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进行处理。
  (二)筹集的资金和劳务由经村民推荐的群众代表和村民委员会共同负责管理使用。筹集的资金应在乡镇财政所单独设立账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做到一事一决算。资金结余部分应退给出资人。
  (三)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筹资筹劳管理使用情况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筹资筹劳的管理使用情况及结果经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定期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四)筹集的资金和劳务归本村村民集体所有,不得跨村使用,不得用于发放村干部工资、支付村级招待费或者其他公务开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平调、挪用、上解一事一议所筹资金和劳务。
  (五)市、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筹资筹劳纳入村级财务公开内容,并对所筹资金和劳务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六)对政府给予扶持资金的筹资筹劳项目,有关项目管理部门在进行项目审核、审批时,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先就项目筹资筹劳是否符合村民一事一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超出议事适用范围、违反民主议事程序、突破限额规定标准的议事项目,或者未按规定程序审核的议事项目,一律不得审批,对已审批的项目要参与对项目筹资筹劳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
  (七)属于筹劳的项目,不得要求村民以资代劳。村民因特殊情况自愿以资代劳的,必须由本人或者其家属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方可以资代劳,防止将筹劳变为变相筹资。
  (八)违反《河南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试行)》(豫政〔2010〕36号)规定要求村民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筹资筹劳、强行向村民筹资或者强制村民以资代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将收取的资金如数退还村民,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改正的,应向行政监察机关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的建议。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应依法依纪给予处分。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由处理机关提请村民会议依法罢免或者作出其他处理。
  (九)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在筹资筹劳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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