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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意见的通知

  四、加强人民调解经费保障
  9.全面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明确要求: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结合我市实际,2011年全市村和社区专职调解员固定生活补贴,按村每人每月200元、社区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列入各县区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随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年提高。
  市区15个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每年工作经费、初建设施及装备经费由市财政予以保障。
  各县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每年工作经费和初建设施及装备经费列入各县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五、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10.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要充分认识并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把人民调解工作摆上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县区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县区政府主要领导要定期听取人民调解工作的汇报,帮助解决人民调解工作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努力为人民调解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11.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司法行政机关要定期向党委、政府汇报人民调解工作,主动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研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要紧紧围绕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研究部署人民调解工作,努力将人民调解工作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相结合,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结合,与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相结合,使人民调解工作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要注意总结推广人民调解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做法,推行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和分类管理制度,逐步规范对专职人民调解员、兼职人民调解员、志愿者和信息员的分类管理。要建立人民调解员分级培训制度,建立多层次的培训网络,对人民调解员实行免费岗前培训,提高其法律政策水平和调解技能。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日常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完善人民调解的奖惩和考评机制,不断推动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
  12.协调联动,构建大调解格局。建立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及协同运作工作机制,积极推动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有机结合,形成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合力。财政部门要采取措施解决人民调解经费不足问题;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交警队、派出所设立调解室;信访、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住房城乡建设、环保等部门要在各种争议与纠纷的处理上,积极探索与人民调解组织的合作机制;宣传部门要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知度和人民调解组织在群众中的公信力;工会、共青团、妇联应动员、组织工会会员、共青团员和广大妇女踊跃参加人民调解志愿者队伍,协助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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