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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3.完善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继续完善和加强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处置辖区内复杂的民事纠纷、群访案件、突发事件和有重大影响的疑难案件以及跨地区民间纠纷调处等,负责组织本辖区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矛盾纠纷排查等工作。司法所负责指导、管理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4.巩固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各县区要结合本辖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城市社区建设实际,对现有人民调解组织状况进行深入调查摸底,针对不同情况进行调整,做到全市每一个行政村(社区)居委会都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切实把基层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落到实处。
  5.建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工作要适应新形势,积极探索和建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立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共同组织在市区15个公安派出所交巡警大队建立15个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五县可根据需要分别设立1个。市区每个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由4人组成(设主任1人,专职调解员2人,内勤1人),办公地点设在公安交巡警大队。在全市建立6个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其中,由市卫生局、市司法局共同组织在市区建立1个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五县可根据需要分别设立1个。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由4人组成(设主任1人,专职调解员2人,内勤1人)。
  三、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
  6.切实加强司法所队伍建设。基层司法所担负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职责。按照2009年中共开封市市委常委会会议纪要(九届第38号)精神的要求,对基层司法所编制与人员进行调整充实。
  7.建立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2011年,在全市矛盾纠纷重点村、社区(行政村、社区总数的20%)设立1名专职人民调解员,并积极创造条件达到全部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社区均配备1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专职人民调解员要发挥贴近基层、及时掌握社情民意的优势,围绕党委、政府关注的“难点”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及时化解各种矛盾纠纷。专职人民调解员在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同时兼任社情民意调查员,全面了解掌握辖区内社会矛盾纠纷,积极主动调处化解矛盾,严防纠纷激化。专职人民调解员由各县、区司法局统一负责管理和考核。
  8.规范人民调解员聘任制度。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专职、兼职人民调解员聘任制度,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杜绝随意指派、更换调解员,努力建设一支精通法律业务、热心公益服务、善做群众工作的专职、兼职调解员队伍。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采取公开招聘的形式吸纳退休法官、检察官、警官,以及律师、公证员、法律服务工作者充实到人民调解委员会,优化调解员队伍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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