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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外资大项目推进协调工作机制的通知

  三、建立推进协调工作例会制度
  (一)为提高工作效能,建立全市外资大项目推进协调工作例会制度。县(市)区工作机构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协调会议,市开放办一般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市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会议。根据需要,会议可邀请其它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
  (二)协调会议结束后,市开放办和县(市)区工作机构应及时印发会议纪要,并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开展现场服务,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各地、各部门应根据会议纪要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四、完善重点外资项目跟踪和信息报告制度
  (一)为做好外资大项目的推进协调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在谈、在批、在建外资大项目跟踪推进制度,全面了解和掌握本地、本部门所有外资大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二)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为市重点跟踪项目,需填报《在谈的千万美元以上重点外资项目信息表》(见附件2)和《已批和在建的重点外资项目信息表》(见附件3),实行网络信息化管理。各县(市)区外资主管部门应于每月25日前,登陆外资大项目信息平台(http://zpzj.nbfet.gov.cn),及时补充和更新项目最新进展和存在问题等信息。
  (三)市开放办要定期分析汇总项目跟踪情况,每两个月向市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和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报送外资重点大项目进展情况,重要情况应随时专报。
  五、健全服务保障制度
  (一)完善属地领导和部门联系制度。各县(市)区应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和部门联系制度,充分调动当地资源,努力解决外资大项目推进协调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完善报批审批服务保障制度。明确外资大项目报批审批责任单位及目标任务,加大报批审批攻坚力度。对于成熟的外资大项目,市有关部门要按照《宁波市外资工作便利化规程》中的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周期,加快项目转化进程。
  (三)完善要素服务保障制度。强化全大市范围统筹安排土地占补平衡的协调机制,积极争取用地指标,盘活土地存量资源,努力争取外资大项目优先落地。
  六、加大推进协调工作的督查力度
  (一)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将外资大项目推进协调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部门合力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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