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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工业企业培育工作的意见

  21.加大对重点企业用电支持力度。优先保证重点企业生产用电和新建项目用电,开封供电公司优先为重点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具备直供条件的重点企业,开封供电公司直接供电,享受国家相关的电价优惠政策。积极支持重点企业采用电力双边交易模式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
  22.重点企业列入全市能源和运输重点保障单位。在煤炭供应、电力调度、油品调用、天然气供应、运输计划等方面给予优先保障。
  (二)加大对重点企业扶持力度
  23.产业政策支持。除应上报国家和省审核、备案的项目外,凡经工业主管部门批准的重点企业“十二五”规划项目,一律视同立项,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办理立项手续,企业可据此办理环评、安评、土地使用等项目前期工作手续。
  对关闭技术落后、资源浪费严重的“十五小”企业所空余出的环境指标,优先满足重点企业发展需要。在完成总量减排目标和确保环境质量达标的基础上,重点企业集中布局、分期实施的规划项目,环保部门对整体项目进行环评审批后,企业可将规划内的子项目在5年内分期建设。
  24.资金(基金)支持。对重点企业规划建设项目,除中央、省应收部分和资源补偿类费用外,项目建设期间一次性发生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含城市建设配套费)一律免收,各项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
  市产业发展资金、技术研究与发展资金等政府引导性资金集中向重点企业倾斜。优先推荐重点企业申报国家、省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环境治理专项资金、高新技术产业化和工业结构调整资金、自主创新和科技专项资金等。
  市政府设立科学技术研究扶持与奖励专项资金。对重点企业新批准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和工程实验室,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科研项目资助;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特等、一、二等奖的,分别奖励50万元、40万元、30万元;获得省级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获得市级科学技术奖,按照《开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市政府令25号)奖励。
  市政府设立名优产品专项奖励资金,鼓励重点企业争创名优产品。对获得国家名牌产品、省名牌产品、省优质产品和质量管理先进单位的,按照《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名牌战略工作的意见》(汴政〔2006〕29号)进行奖励。对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注册地理标志商标的,按照《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商标奖励办法的通知》(汴政〔2009〕55号)进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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