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县区域生活垃圾收集处理体系运行管理经费纳入县区财政预算的通知
(汴政办[2011]50号)
各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县(市、区)域生活垃圾收集处理体系建设及运营管理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10〕95号),切实保障县区域建制镇生活垃圾集运系统运行经费,经市政府同意,各有关县、区政府要按照每年每座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经费12万元的标准,将生活垃圾收集处理体系运行管理经费列入县、区财政预算。
各有关县、区政府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抓好落实。近期,市政府将组织财政、城管等部门对资金落实和规范使用情况进行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