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强化责任追究。各级政府是秸秆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制,制定完善的考核奖惩办法,严格奖惩措施,强化责任追究。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焚烧秸秆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分包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焚烧秸秆的当事人,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因焚烧秸秆烧死烧伤树木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
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故意纵火的,由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扶持政策与奖惩措施
(一)扶持政策。2011年,市财政列支专项资金,用于开展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工作,对实施秸秆机械化还田、保护性耕作、秸秆青贮、秸秆建材、秸秆肥料、秸秆饲料、秸秆气化、生物质能等利用方式进行资金扶持。扶持资金要统一整合,集中使用。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市农林局、市农机局、市畜牧局等制定并监督实施。
(二)奖惩措施。市人民政府组织对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对秸秆禁烧期间未出现秸秆焚烧现象的县、区分别给予奖励,对在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对全面完成目标任务,经市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领导工作小组验收认定的,确定为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先进单位,县政府奖励10万元,区政府奖励5万元。对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综合评比前两名的县、区分别奖励2万元和1万元,对后两名的县、区分别处罚2万元和1万元,在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评出的先进单位,奖励每个单位1万元。
对各县、区每发现1处焚烧秸秆的,市财政扣划县、区政府0.5万元,焚烧面积超过1亩的,每亩扣划0.5万元。扣划 资金列入财政专户管理,用于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工作。
对秸秆焚烧面积超过50亩,焚烧点位超过50个的县、区,其县、区长要向市长作出检查,并提交整改报告。秸秆焚烧面积超过10亩,焚烧点位超过10个的乡(镇、办事处),其乡(镇)长、办事处主任向市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作出检查,并提交整改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