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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对商品住宅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规划条件和建设条件,拟定出让方案,并纳入出让合同。对拟出让宗地规划条件出具时间逾期一年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重新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完善出让方案。属于限价房用地的,可采取“限房价、竞地价”方式公开出让。住宅用地必须以宗地为单位出让,不得将两宗以上地块捆绑出让。出让价格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经地价评审会议集体决策综合确定,不得明显低于同期、同类、同质宗地的市场价格。确需给予地价优惠的,应经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但出让的底价不得低于该地块所在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或标定地价的80%。建筑容积率大于或等于1的商品住宅用地,出让价格必须为楼面地价,不得以地面地价或宗地总价出让。
  五、加强监管,建立住房用地供地和建设的良好秩序
  国土资源、房地产和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开发利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的全程动态监管。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审核审批,发现有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必须终止企业相关行为、停办相关手续,及时通告并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共同依法依规查处。
  规划主管部门应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已确定的规划条件对开发宗地进行规划许可和建设项目竣工核验。对已供土地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应统一规划设计,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的总和,必须符合容积率指标要求。土地出让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更改规划和建设条件。因政府原因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对已供应的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房地产、规划等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抓紧做好开工前期工作,促其按期开工建设和竣工。对于商品住房,要按合同约定在开竣工时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书面申报。加强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筑设计方案的审查,严格落实国家关于保障性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严格按照规划要求同步建设公共配套设施。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突破住房套型结构比例、不按要求配建保障性住房、无故拖延开竣工时间、违反预销售时限和方式要求等行为要及时进行处罚,并及时向国土资源、价格、金融等主管部门通报违法违约企业名单,严肃查处捂盘惜售、囤积房源、虚假宣传、哄抬房价等违法违约行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时,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住宅工程,特别是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质量监管,重点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责任落实。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快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对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必须依法坚决查处;对政府及部门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力解决存在的问题,联合限期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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