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认真做好住房用地和住房建设的年度计划编制与实施工作
国土资源、房地产(含住房保障,下同)和规划主管部门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年度计划、住房建设规划与计划、市场需求等,共同商定城市住房用地和建设的年度计划,确保保障性住房、旧城旧村改造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90平方米以下,下同)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供应总量的70%,并落实到具体地块。要将年度计划在报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正确引导市场预期。年度计划确定后,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计划的实施管理,进一步分解细化工作任务,明确具体地块的供地时序,合力推进各项工作。要根据住房建设计划落实和市场需求情况,及时合理调整年度计划。
三、积极推进住房用地前期工作,加快形成住房用地开发条件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房地产、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拟建住房地块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做好土地农转用报批、征地拆迁、收购储备工作,依法进行土地调查和确权登记,确保地类清楚、面积准确、权属合法、土地平整、没有纠纷,不得“毛地”出让。对已具备供地条件的地块,要及时告知房地产、规划主管部门。
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在接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书面函件后30日内进行建设条件的论证。对限价商品房项目及需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商品住宅项目,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限价商品房的控制性销售价位,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保障性住房的配建比例、套型面积控制、设施条件和项目开竣工时间及建设周期等建设条件,并作为土地出让的依据,纳入土地出让合同。
规划主管部门要在接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书面函件30日内,依据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法规的程序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确定拟划拨或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绿地率等,明确住宅结构比例,出具规划条件。土地出让后,及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要严格限制低密度大户型住宅项目的开发建设,宗地最大面积要执行国家、省有关规定。宗地属于城市综合体的,应明确不同土地用途的比例关系,明确地上、地下空间整体开发的要求,同时要明确区内道路、绿地等建设要求。
四、加快行政审批,切实增加住房有效供给
对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要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规划主管部门要在受理后10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受理后10日内核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规划主管部门要在受理后60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应限时进行施工图审查,并要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在受理后8个工作日内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各部门要及时互通办理结果,主动衔接,提高行政办事效率,尽快形成有效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