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1]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委员会、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实施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委员会市规划局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为贯彻落实
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和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通知的意见》(浙土资发〔2010〕2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工作,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重要意义的认识
住房问题关系国计民生,既是经济问题,更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民生问题。房价过高、上涨过快,加大了居民解决住房问题的难度,增加了金融风险,不利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建设和规划主管部门要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份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通知的意见》(浙土资发〔2010〕24号)及《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文件精神的通知》(甬政发〔2010〕230号)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当前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是坚决贯彻落实房地产调控文件政策、继续抑制房价上涨、促进房价地价合理调整的重要任务,是增加群众住房有效供给、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迫切需要,也是促进城市建设节约集约用地、落实科学发展观、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举措。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加快构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共同责任机制,强化年度计划制定、建设项目审批、出让方案编制、批后监管实施、项目复核验收、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方面的主动协调配合,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合力推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向好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