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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五) 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

  (六) 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处罚标准:1、医疗机构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罚款2000.00元、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罚款4000.00元、开展核医学工作的罚款6000.00元、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罚款8000.00元。2、开展两项以上放射诊疗工作的,按其单项累加处罚,但最高罚款为10000.00元。

  第九十九条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放射工作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培训

  处罚依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处罚(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培训的;

  处罚标准:1、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2、逾期不改正的,2人以下未按照规定参加培训的,罚款1000.00-5000.00元;3人以上5人以下未按照规定参加培训的,罚款6000.00-10000.00元;5人及其以上者罚款20000.00元。

  第一百条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放射工作单位拒绝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其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处罚依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处罚(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拒绝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其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

  处罚标准:1、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2、逾期不改正的,逾期1周不改正的,罚款2000-5000元;逾期2周不改正的,罚款5000-10000元;逾期3周不改正的,罚款10000-15000元;逾期4周不改正的,罚款15000元-20000元。

  第一百零一条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放射工作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处罚依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处罚(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1、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2、逾期不改正的:放射工作单位未按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有一项者罚款2-3万元、两项者罚款3-4万元,三项者罚款4-5万元。

  第一百零二条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放射工作单位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处罚依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1、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2、逾期不改正的:放射工作单位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每1人罚款300.00元,依次累计直至最高3万元。

  第一百零三条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进行个人剂量监测

  处罚依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的;

  处罚标准:1、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2、逾期不改正的:放射工作单位未按规定给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的,1-50人罚款50000元,51-100人罚款60000元,101-150人罚款70000元,以此类推最高为200000元。

  第一百零四条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放射工作单位发现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或者职业健康检查异常,未采取相应措施

  处罚依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二)个人剂量监测或者职业健康检查发现异常,未采取相应措施的。

  处罚标准:1、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2、逾期不改正的:放射工作单位对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或者职业健康检查发现异常,未采取相应措施的”,1-50人罚款50000.00元,51-100人罚款60000.00元,101-150人罚款70000.00元,余类推最高为200000.00元。

  第一百零五条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放射工作

  处罚依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处罚(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放射工作的;

  处罚标准:1、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2、逾期不改正的:放射工作单位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放射工作的,1-50人罚款50000.00元,51-100人罚款60000.00元,101-150人罚款70000.00元,余类推最高为300000.00元。

  第一百零六条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安排未满18周岁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

  处罚依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处罚(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安排未满18周岁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

  处罚标准:1、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2、逾期不改正的:安排未满18周岁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1-3人罚款50000.00元,3-5人罚款60000.00元,以此类推,最高罚款不超过300000.00元。

  第一百零七条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安排怀孕的妇女参加应急处理或者有可能造成内照射的工作的,或者安排哺乳期的妇女接受职业性内照射的

  处罚依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处罚(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安排怀孕的妇女参加应急处理或者有可能造成内照射的工作的,或者安排哺乳期的妇女接受职业性内照射的;

  处罚标准:1、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2、逾期不改正的:安排怀孕的妇女参加应急处理或者有可能造成内照射的工作的,或者安排哺乳期的妇女接受职业性内照射的,1-3人罚款50000.00元,3-5人罚款60000.00元,以此类推,最高罚款不超过300000.00元。

  第一百零八条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十九条二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安排不符合职业健康标准要求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

  处罚依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处罚(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安排不符合职业健康标准要求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

  处罚标准:1、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2、逾期不改正的:安排不符合职业健康标准要求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1-50人罚款50000.00元,51-100人罚款60000.00元,101-150人罚款70000.00元,余类推最高为300000.00元。

  第一百零九条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对因职业健康原因调离放射工作岗位的放射工作人员、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病人未做安排

  处罚依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处罚(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因职业健康原因调离放射工作岗位的放射工作人员、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病人未做安排的。

  处罚标准:1、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2、逾期不改正的,1月内未妥善安排的,罚款50000.00-100000.00元;2月内未妥善安排的,罚款110000.00-200000.00元;3月内未妥善安排的,罚款210000.00-300000.00元。

  第一百一十条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技术服务机构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

  处罚依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技术服务机构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处罚。

  处罚标准:1、技术服务机构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发现一次罚款10000.00,发现第二次及以上者在上一次基础翻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发现一次处五千元罚款,发现第二次及以上者在上一次基础翻倍罚款。

  2、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发现一次罚款10000.00,发现第二次及以上者在上一次基础翻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发现一次处五千元罚款,发现第二次及以上者在上一次基础翻倍罚款。3、有以上两种情况同时存在者合并处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超出资质范围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

  处罚依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承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处罚: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

  处罚标准:1、技术服务机构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或超出资质范围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发现一次罚款10000.00元,发现第二次罚款20000.00元,发现第三次及以上者罚款250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发现一次处10000.00元罚款,发现第二次及以上者罚款20000.00元。2、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发现一次罚款10000.00元, 发现第二次罚款20000.00元,发现第三次及以上者罚款250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发现一次处10000.00元罚款,发现第二次及以上者罚款20000.00元。3、有以上两种情况同时存在者合并处罚。

  第一百一十二条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个人剂量监测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承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未履行法定职责

  处罚依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承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处罚:

  (二)未按《职业病防治法》和本办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处罚标准:1、技术服务机构未执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00元以上的,发现一次罚款10000.00元,发现第二次罚款20000.00元,发现第三次及以上者罚款250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00元的,发现一次处10000.00元罚款,发现第二次及以上者罚款20000.00元。2、医疗机构未执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00元以上的,发现一次罚款10000.00元,发现第二次罚款20000.00元,发现第三次及以上者罚款250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00元的,发现一次处10000.00元罚款,发现第二次及以上者罚款20000.00元。3、有以上两种情况同时存在者合并处罚。

  第二十四条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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