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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创业扶持政策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创业扶持政策意见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0]2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市人事局、市农业局、市工商局、市审管办、人行市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创业扶持政策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创业扶持政策的意见
(市劳动保障局 市发改委 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 市地方税务局  市人事局 市农业局 市工商局 市审管办 人行市中心支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两创”总战略,进一步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创建首批国家级创业型城市,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创业扶持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降低创业门槛
  (一)实行注册资本“零首付”。本市户籍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首次创业,投资设立股东两人以上、注册资本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可“零首付”注册,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注册资本。
  (二)允许住宅用房登记为经营场所。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禁止项目以及存在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环境污染、扰民的经营事项外,经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同意,允许城区住宅内的住宅用房由房产所有权人自用或出租给他人使用,并登记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并核发设定一定有效期的营业执照。
  (三)继续实施商务楼宇内的服务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集中办公。工商部门可对申请集中办公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依法予以登记,并在营业执照经营场所栏加注“集中办公区”字样。同一间办公房内最多可注册5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每家办公面积一般不低于15平方米。
  (四)支持利用农村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资产投资设立公司。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村民或社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允许有投资能力的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及城市化过程中由村经济合作社续存下来的社区性经济合作社,以自有集体资产投资设立公司(不含一人有限公司)。
  (五)支持农村小餐饮业健康发展。远离水资源保护区的农村小餐饮店,可凭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注册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工商部门可核发最长有效期为一年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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