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质量安全监管有关要求的通知
(同政发[2011]6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近年来,南京中环国际广场、哈尔滨经纬360度双子星大厦、济南奥体中心、北京央视新址附属文化中心、上海胶州教师公寓、沈阳皇朝万鑫大厦等相继发生建筑外保温材料火灾,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已成为一类新的火灾隐患,由此引发的火灾已呈多发势头。为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在修订有关标准、规定,在新标准、规定发布前,本着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为遏制当前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火灾高发的势头,把好火灾防控源头关,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质量安全监管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在新标准发布前,从严执行《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2009〕46号)第
二条规定,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
二、加强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2011年3月15日起,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节能备案、设计审核、报建、招投标、施工许可、质量、安全、房屋预售、产权部门在受理建设工程项目时,要严格把关,层层负责。对已经审批同意的在建工程,如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拆除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对已经审批同意但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督促建设单位更改设计、选用不燃材料,重新报审。凡外保温材料质量安全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一律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三、对已使用保温材料并交付使用的工程,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进行排查,不留死角,凡高层三层窗口以下部位、多层二层窗口以下部位,建设单位要采取加固措施,加挂面砖或其它防火防碰材料。有消防隐患的,坚决拆除,绝不估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