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授予郭明义同志“辽宁省特等劳动模范”称号的决定
(辽政发〔2011〕1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郭明义同志1977年入伍,1980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82年复员到鞍钢矿业公司工作,现任齐大山铁矿生产技术室采场公路管理员。
郭明义同志参加工作三十多年来,始终牢记党的宗旨,忠诚党的事业,立足本职岗位,弘扬雷锋精神,无私奉献,助人为乐,促进和谐,在平凡的工作和生活中做出了不平凡的业绩。他关心企业发展,干一行爱一行,刻苦钻研,自学成才,创新管理,提高效率。担任公路管理员15年来,坚持每天提前两个小时上班,节假日、双休日不休息,巡查、维护采场公路历程累计达6万多公里,公路达标率在98%以上,为企业创效3000多万元。他关注社会发展,关爱弱势群体,热心公益事业,节衣缩食,捐资助学,义务献血,奉献社会。先后为“希望工程”、困难职工和灾区群众捐款12万多元,资助180多名特困学生,无偿献血达6万多毫升。他发起成立“郭明义爱心连队”和鞍山市第一支红十字志愿者服务队、红十字志愿者急救队,带动了一大批人参加公益事业,是人民群众眼中的“雷锋传人”。他视职工为亲人,热情帮助有困难的工友,主动反映工友的愿望和呼声,主动为职工疏导情绪,化解矛盾,促进了社会和谐。
郭明义同志是新时期中国企业职工的杰出代表,他的崇高思想和模范行动,集中体现了中国工人阶级的伟大品格,体现了共产党员的高尚境界,体现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不愧为爱岗敬业的时代楷模,不愧为助人为乐的道德模范,不愧为新时期学习实践雷锋精神的优秀代表。为了鼓励先进,省政府决定授予郭明义同志“辽宁省特等劳动模范”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