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知识产权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及其附件的通知
区、县级市知识产权局,各专利服务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规范专利行政执法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
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广州市知识产权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及其附件《广州市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标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监督专利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我局及我局委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组织(下称实施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第三条 我局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四条 我局成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下称局审委会),由局长任主任,主管行政执法副局长任副主任,相关处室负责人为委员。局审委会负责对拟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案件决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处罚种类、处罚数额等进行集体讨论。
本条所称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是指拟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给予10万元以上罚款,或者拟将行政管理相对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五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应当根据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的性质、事实、情节、主观过错程度、配合执法的程度以及对社会造成危害程度等因素,作出行政处罚的裁量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