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为进一步提高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工作水平,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四日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以下简称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即:从量计征的货物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