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市、区)政府对本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
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公布、情况通报和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备案工作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规范性文件网上备案公布。定期向社会公布通过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出台《太原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管理办法》。
责任单位:市、县(市、区)政府办公厅(室)及法制办,市直有关部门。
五、完善行政决策程序。建立行政决策程序制度,落实重大决策意见征询和合法性审查制度。凡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项目审批、价格管理、征收征用等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前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必经程序,广泛听取、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要以适当形式反馈或公布。完善重大决策听证制度,扩大听证范围,规范听证程序,听证参加人要有广泛的代表性,听证意见要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重大决策经政府常务会议或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重大决策事项应在会前交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责任单位:市、县(市、区)政府办公厅(室)及法制办,市直各有关部门。
六、加强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决策机关要跟踪了解决策施行情况和利益相关方及社会公众意见建议,全面评估执行效果,根据评估结果决定决策是否调整或停止执行。违反决策规定、发生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原则追究责任。
责任单位:市、县(市、区)政府办公厅(室)及监察局,市直各有关部门。
七、继续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研究构建行政执法考评奖励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实现权力与责任的有机统一。指导行政执法部门对执法人员行政职权和法定义务履行情况进行评议考核,建立考核档案,完善考核办法,制定《太原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规范行政执法机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裁决等行政执法行为,使行政执法和监督工作真正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达到合法合理、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和权责统一要求。
责任单位:市、县(市、区)政府办公厅(室)及法制办、市直各有关部门。
八、对执法主体及依据等进行公示。县(市、区)各执法部门在全市机构改革工作完成后,将执法主体名称、执法依据、执法人员名单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在媒体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