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分配办法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1〕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分配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太原市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分配办法
为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的规范分配,根据国家《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和省政府《关于规范和加强政策性住房供应管理的通知》、《山西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供应对象
廉租住房供应对象:具有我市城镇非农业户口,家庭人均月收入660元以下(含660元)、人均住房面积13平方米以内(含13平方米)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公共租赁房供应对象:具有我市城镇非农业户口,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无房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随着我市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增多,逐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
二、供应程序
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按照“三审核、两公示”原则确定供应家庭。
(一)申请程序
公共租赁房、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并提交下列证件与资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2.户口本及同户籍家庭成员身份证;
3.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4.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5.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公示程序
社区居委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采取入户调查、组织听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15日内提出核查意见。符合条件的,上报街道办事处。
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根据社区居委会上报的证件与资料,对申请家庭进行初审,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与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辖区政府(房产管理管局和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