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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省管企业2010年度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省管企业2010年度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工作的通知
(鲁国资收益〔2011〕3号)


各省管企业:

  为做好2010年度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工作,根据省财政厅、国资委《山东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试行办法》(鲁财企〔2008〕27号)和省国资委《关于做好2011年度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工作的通知》(鲁国资收益〔2010〕8号),现就做好省管企业2010年度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应交利润基数的申报

  (一)应交利润基数为年度企业财务决算合并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当年按规定提取10%法定公积金后的余额。

  1.省管企业权属拟关闭、退出企业当年亏损,调整增加应交利润基数(名单见鲁国资收益〔2010〕8号);

  2.因公允价值变动影响企业当年净利润部分可调增或调减应交利润基数;

  3.应交利润基数为负数的,按零申报。

  (二)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按重组前的原企业口径分别上报。

  二、申报时间及相关材料

  各企业须在如实填写《2010年度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利润收入)申报表》(见附件)的基础上,将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报告连同相关资料于6月10日之前,一式二份上报省国资委(附电子文档),同时抄报省财政厅。

  (一)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报告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发,主要内容包括2010年度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财务状况、国有资本收益申报依据和结果。

  (二)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2010年度省管企业财务决算合并报表及所属全资子企业、控股二级子企业财务决算报表;

  (三)省国资委鲁国资收益〔2010〕8号文中所列2010年度拟调整退出企业情况进行逐户说明,包括持股比例、级次、每级参股或控股情况、最终控股股东、当年净利润、是否纳入合并报表以及退出情况等(正在办理退出或已退出情况);

  (四)其他相关资料。

  三、其他要求

  各企业要高度重视,并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据实申报。省国资委和财政厅将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进行联合审核。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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