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11年医药价格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鲁价格发〔2011〕104号)
各市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11年医药价格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0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切实做好医药价格管理工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坚定信心,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组织,认真做好2011年我省各项医药价格管理工作。工作中要做到“三个到位”:
(一)思想认识到位。医药价格改革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生工程、民心工程,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关系改革的进程和效果。各级物价部门要认真学习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有关配套措施,把握精神实质和基本要求,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政策要求上来,把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上来。
(二)履行职责到位。各级物价部门要按照全国和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会议提出的目标和要求,按照责任分工,认真履行好职责,把涉及医药价格的工作逐项抓好落实,切实抓出成效。
(三)配合协调到位。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牵涉的利益主体多,影响面广,需要多部门齐抓共管,协同推进。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部门风险共担机制,增进理解和支持,共同做好医改各项工作。
二、加强医药价格管理制度化建设。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即将制定出台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和已修订的《药品差比价规则》、《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等政策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我省医药价格管理机制,完善决策程序,规范管理行为。研究制定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流通环节监管、医药价格地区协调、药品成本调查、药品价格专家评审等具体办法,择机出台《山东省基本药物价格管理办法》、《山东省医疗机构自制剂价格管理办法》,修订《山东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山东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等。
三、整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合理制定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采取分步实施的原则,先行规范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及已开展基本医保门诊统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费行为,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市在规范医疗服务项目和诊疗流程的基础上,深入调研,核算服务成本,综合考虑药品减收影响和财政补偿政策,依照公益性、成本补偿性以及不增加群众现有负担的原则,按不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分地区、分级别制定一般诊疗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