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律师工作重大事项报告规定》的通知
(湘司发〔2011〕68号)
各市州司法局:
《湖南省律师工作重大事项报告规定》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1、《湖南省律师工作重大事项报告规定》
2、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报告规则》的通知(略)
湖南省司法厅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
湖南省律师工作重大事项报告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律师工作的指导、监督,规范律师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对律师工作重大事项的登记、审批、备案、指导等工作。
第三条 对律师、律师事务所遵守本规定的情况应当纳入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内容。
第二章 重大事项范围
第四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告的重大事项的范围,由湖南省律师协会制定的行业规则规定。
第五条 律师协会遇有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
(一)举行换届选举,或者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律师协会正副会长、正副秘书长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人事变动;
(三)制定、修改律师协会章程、行业规则和惩戒规则;
(四)组织律师办理重大案件;
(五)举办重大或者跨区域的理论研讨活动、经验交流活动,举办重大宣传活动、庆典活动;
(六)组织开展国(境)外培训、交流活动;
(七)组织开展行业评先评优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