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货款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货款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卫规财发〔2011〕7号)


各市州、县市区卫生局、财政局:

  为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做好本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切实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和企业合法权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规范的通知》(卫规财发〔2010〕6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湖南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货款支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附件:湖南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货款支付管理办法

二O一一年五月三日

  附件:
湖南省政府办基层医疗
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货款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货款管理,保证药品货款按时足额支付和药品正常供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规范的通知》(卫规财发〔2010〕64号)、《湖南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药物采购资金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出预算。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的药品采购资金预算进行审核,原则上按照上年度药品购进金额增长10-20%比例确定,并实行预算总额控制。

  第三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实行按月网上采购。月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本单位药品库存及药品销售情况编制本月药品(含品种、剂型、规格及数量等要素)采购计划,送县(市、区)卫生局财务集中核算中心,由县(市、区)卫生局财务集中核算中心汇总上报县(市、区)卫生局、财政局审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县(市、区)卫生局、财政局审定的采购计划进行网上采购。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