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安全监察员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各农林牧渔场,各中省直单位,县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全县安全生产工作,提升基层安全监管工作水平,县政府决定在各乡镇政府、各农林牧渔场、各中省直单位,县政府各直属单位设立兼职安全监察员。
一、人员标准
(一)本单位在职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干部;
(二)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有较强的理解和执行能力,是本单位的后备干部。
二、工作职责
(一)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了解掌握所管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情况以及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机构、人员配置和管理状况;
(三)监督检查属地或所分管行业、所属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安全生产情况;
(四)履行安全生产监察职责,及时制止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五)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向有关部门报告,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县政府和县安监局报告;
(六)参加违法案事件调查处理,并受县安监局的委托代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督促企业依法落实相关处理意见。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安全监察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各相关单位要为安全监督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积极配合安全监察工作,不得拒绝、阻挠;
(二)各级安全监察员在执行公务时,涉及本人或者涉及与本人有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各级安全监察员对每次监察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应当作详细记录,并由参加监察的安全监察员签名后归档;
(四)各级安全监察员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察职责,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维护国家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各级安全监察员每年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察业务知识培训。
附件:安全监察员信息表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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