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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 动态监测与评估保障
  为了及时掌握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的成效,在实施补奖机制区域,将应用遥感卫星技术,结合地面抽样调查数据,建立监测评估指标体系,对区域内的草原变化情况进行全面监测与评估。共设置地面监测点988个,同时抽取牧户调查样点988个,重点固定监测样点150个,主要草原类型的调查路线样地838个。监测指标包括植被生长状况、生态状况、家畜状况等30个指标,评价指标包括植物种数量、盖度、产量、超载率等13个指标。
  禁牧区每年进行1次植被恢复状况监测与评价;草畜平衡区以每个嘎查村典型牧户为单元,每年进行1次草原恢复程度与超载状况监测评价。植被恢复水平分为未恢复、初步恢复、较好恢复、恢复四级进行评价;家畜超载按达到草畜平衡、轻度超载、重度超载三级进行评价。
  (六) 奖惩机制保障
  补奖机制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实行奖励制度。目的就是要充分调动广大农牧民和地方政府保护草原生态的积极性。我区也要参照国家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细化奖励的相关标准,制定补奖机制奖惩办法,对奖补工作成绩突出的盟市和旗县(市、区)给予奖励。同时还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纪检监察部门实行全程跟踪督察。对于在禁牧区放牧、草畜平衡区超载,对农牧民奖补资金落实不到位的旗县(市、区),要层层追究领导责任,自治区将落实补奖机制作为对盟市、旗县(市、区)政绩考核的关键性指标。
  (七) 草原监督管理保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和完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草原监督管理人员,保证禁牧、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确保禁牧区禁得住、草畜平衡区实现平衡。监督管理的重点应当包括,草原所有权单位和使用权单位与草原承包经营者签订禁牧责任书和草畜平衡责任书;禁牧和草畜平衡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查处规定。
  为了把国家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落到实处,促进农牧民增收,加强基层草原管护力度,每个嘎查村根据实际情况,聘用1至2名草原管护员,为固定公益性岗位。嘎查村级草原管护员由旗县(市、区)草原监理机构根据草原面积、管护任务确定人员数量,统一组织考试录用,采取一年一聘,统一管理。
  (八) 牧区经营管理体系保障
  加强牧区经营管理体系建设,是做好草原奖补机制落实的基础,各级农牧业经营管理部门要及时掌握牧区牧民生产生活状况的第一手资料,建立经营管理信息库,全程跟踪补奖机制落实后,牧区的经济发展状况,牧民的收入变化情况,尤其是转移牧民生产生活和就业安置情况,对补奖机制实施中的经验教训及时总结整改,提出相应的政策调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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