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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5.为了避免农牧户补奖额度过高或过低,自治区实行封顶和保底措施。封顶的标准是,按照本盟市上年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的2倍进行控制,保底的标准另行制定。
  6.禁牧区和草畜平衡区减畜的重点为绵羊、肉牛、山羊。禁牧区的放牧牲畜全部减掉,其中,阶段性禁牧区争取有30%左右实现在当地转为舍饲圈养。草畜平衡区超载放牧的牲畜全部减掉,其中,通过采取以牧民专业合作社或嘎查为单位,搞舍饲养畜基地,同时跟进舍饲禁牧的配套措施,力争使70%左右的牲畜实现在当地转为舍饲圈养。
  7.禁牧区按照4∶3∶3的比例分3年完成减畜。草畜平衡区原则上按照4∶3∶3的比例分3年完成减畜,对于个别减畜数量大的旗县,按照2∶2∶2∶2∶2的比例分5年完成减畜。上述指标均为最低标准,已经完成或超额完成年度减畜目标的维持现状不变,不得变相增畜。
  8.2011年,自治区将结合补奖机制开展移民试点,计划安排移民5000人。移民工作要坚持牧民自愿,并且地方政府有配套能力的原则,不搞硬性摊派,确保移得出、稳得住。
  9.实行牧民管护员制度,牧民管护员的工资由自治区和盟市共同承担。
  10.享受牧业综合生产资料补助的牧户,是指以从事草原畜牧业,拥有牧业户籍的牧民或牧工,以二轮草场承包时的户数为基准,同时本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进行确定。已经享受国家农业生产资料综合补助的牧户不再享受牧业综合生产资料补助。
  11.已经依法流转的草原其禁牧和草畜平衡补助仍然归原承包人,流转的草原在禁牧区域坚决禁牧,在草畜平衡区域要严格实行草畜平衡制度。
  12.坚持“五到户”,即任务落实到户、补助发放到户、服务指导到户、监督管理到户、建档立卡到户。
  13.禁牧区严禁雇工养畜,严禁非牧人员占用草场从事畜牧业生产活动。
  14.加快牧区畜种改良步伐,提高个体生产性能,有效弥补减畜损失。扶持半农半牧区和农区加强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增强饲草料供给能力,不断提高畜牧业生产能力,稳定畜产品市场供给。
  (五) 实施范围
  以自治区2010年草原普查确定的天然草原为依据,凡具有草原承包经营权证或联户经营权证,从事草原畜牧业生产的农牧民、农牧工均可享受禁牧、草畜平衡等补助。33个牧业旗市和其它地区牧业苏木乡镇、嘎查村优先全覆盖。
  三、分区与布局
  (一) 分区依据
  补奖机制实施范围的划定,依据降水量、草原类型等条件,分为中西部荒漠地区和中东部草原区2个区域。中西部荒漠地区为降水量200毫米以下区域,草原类型包括荒漠草原、草原化荒漠、荒漠三大类草地;中东部草原区为降水量200毫米以上的区域,草原类型包括草甸草原、典型草原两大类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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