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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 具体目标
  力争到“十二五”期末,使草原生态持续退化的局面得到显著改善,单位面积产草量明显增加。全区草原植被盖度达到42%,比2010年提高5个百分点,年均增加1个百分点;到“十二五”期末,优质牧草种植面积稳定在4500万亩以上,年生产干草总量148.5亿公斤。牧区通过实施百万肉牛、千万肉羊高产创建工程,肉牛个体产量提高20公斤、肉羊个体产量提高2公斤,增加牛羊肉产量17万吨左右;农区和半农半牧区通过种草养畜,发展规模化养殖,新增出栏肉牛52至65万头,肉羊440至550万只,增产牛羊肉19万吨左右,上述两项合计共增产牛羊肉36万吨左右。农牧民年平均收入增长12%。计划五年完成生态移民10万人。
  (三) 原则
  --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循序渐进的原则。
  按照草场退化沙化程度和草场生态承载能力,科学规划禁牧区和草畜平衡区,设计不同的禁牧模式和草畜平衡模式,供农牧民自主选择。突出基本草原保护为重点,禁牧工作循序渐进,积极稳妥。
  --坚持生态优先,生产发展、生活富裕共赢的原则。
  以恢复和保护草原生态环境为切入点,改善牧区传统的生活方式和生产格局,调整畜种和畜群结构,大力发展家庭牧场和农牧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集约化、标准化的高效畜牧业,拓展农牧民增收渠道。
  --坚持政府引导,各职能部门通力合作,牧民为主体的原则。
  各级政府要积极引导、广泛宣传、周密部署。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在政策制定和资金投向上形成合力,尊重牧民意愿,充分调动牧民保护草原生态和可持续发展利用的积极性和责任感,使牧民明确既是草原保护的受益主体也是责任主体。
  --坚持公平、合理的原则。
  要充分考虑各地区草原生产力水平的差距,农牧民收入水平,按照实际载畜能力合理制定补助标准,确保从事草原畜牧业的农牧民在禁牧和减畜的情况下,年平均收入水平在原有基础上不降低,并逐年有所增长。
  (四) 基本要求
  1.草原生态补奖政策关系到广大农牧民的切身利益,为稳步推进政策落实,我区采取“四到盟市”,即资金、任务、办法、责任到盟市。自治区要加强统筹监管,各盟市的实施方案须经自治区审核批复后方可实施。
  2.根据2009至2010年自治区草原普查的基础数据,结合草原生态的现状、自然环境的好坏、草原的载畜能力及再生能力等客观因素,在2010年各盟市禁牧、草畜平衡工作进展基础上,科学确定禁牧区和草畜平衡区。
  3.为了保证补奖机制落实的公平合理,以全区平均载畜能力为标准亩,自治区按标准亩系数分配每个盟市补奖资金,盟市根据实际确定每个旗县(市、区)的补奖任务及资金。
  4.从2011年起,尚未到期的退牧还草工程区以及我区实施的阶段性禁牧区全部转入补奖机制区,并统一按照标准亩进行补助,但低于退牧还草补贴标准的要按照退牧还草补贴标准补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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