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市社区两委成员报酬自然增长机制的意见
(哈政综〔2011〕2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建立我市城市社区党组织(专职)成员、居民委员会成员(以下简称社区两委成员)报酬自然增长机制有关事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加大公共财政支出力度,建立自然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城市社区两委成员报酬标准,争取到2020年达到全市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二、逐年提高生活补贴
(一)2011年,城区社区两委成员生活补贴标准调整为正职(社区党组织书记、社区居委会主任,下同)1800元/月、副职(含社区党组织专职副书记、社区居委会副主任、社区居委会委员,下同)1500元/月;县(市)社区两委成员生活补贴标准按正职不低于1300元/月、副职不低于1000元/月的标准,由县(市)政府确定。新标准自2011年1月起执行。
(二)2012至2020年,以2011年社区两委成员生活补贴标准为基础,社区两委成员加权平均生活补贴与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依据)的比例,每年约按4.8个百分点自然增长,到2020年达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各区、县(市)可根据本地区实际,适当提高社区两委成员生活补贴标准。
(四)离岗居民委员会成员生活费标准,按照《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规定的比例,与社区居委会成员生活补贴标准一同调整。
三、落实各项保险待遇
自2011年起,各区、县(市)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为社区两委成员办理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生育、工伤保险。
四、生活补贴标准调整程序
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标准公布后,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会同市委组织部进行测算,确定社区两委成员生活补贴标准,报市政府审批后,由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从当年1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