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推进清洁养殖工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强制免疫定期开展清圈消毒工作,集中清洗圈舍、器械及畜禽污染物、排泄物,对养殖环境及周边地带进行全面消毒处理,消除疫情滋生蔓延的隐患。加强对规模饲养场户、养殖小区的监督管理,切实提高饲养管理水平。按照科学的养殖、免疫、管理和无害化处理规定,大力推动健康养殖业,发展标准化、规范化、集约化生产。转变多种畜禽混合饲养的不科学生产方式,大力倡导相对封闭、全进全出的饲养方式,建立“动物饲养隔离带”,从源头上防范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
(三)进一步完善预警预报机制。284个市级重大动物疫情监测点要充分发挥作用,常年采取样品实时监测,做到动物疫情监测常态化。定期对畜禽养殖密集区域、疫情多发易发区域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详细载明调查数据,总结疫情发生发展规律,为动物疫情预测预警提供技术支持。进一步严格执行疫情日报告制度,确保值班人员24小时在岗,按照程序履行职责,做到“有事快报告,无事报平安”,形成信息交互畅通的“动物疫病预警预报信息网络”。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疑似疫情,均要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准确上报。各级政府、相关部门接报后要迅速行动,及时核查疫情线索,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严格防止疫情扩散。
(四)进一步强化疫病追溯管理。要按照《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猪、牛、羊等免疫动物加施二维码免疫标识,做到一畜一标一号。建立规范的电子免疫档案,详细记载免疫、检疫、调运、饲养等情况,为迅速发现、控制和扑灭动物疫情提供可靠依据,逐步实现对畜禽养殖和畜禽产品加工的全程监控,为全面建立重大动物疫病可追溯体系奠定基础。
(五)进一步健全应急处理机制。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健全应急机制,落实防控责任。按照国家和省的物资储备标准,定期充实储备库物资,保证重大动物疫病疫苗、消毒药品、防护用具等应急储备物资充足并及时更新。认真抓好各级应急预备队的培训演练工作,应急预备队要定时集中,开展实地演练,一旦发生疫情立即进入紧急状态,并按照疫情应急处理程序,迅速控制并消灭疫情,做到“及早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置、减小损失”。
(六)进一步加强动物检疫监管。强化产地检疫申报制度,切实提高产地检疫覆盖率,确保健康畜禽持证出产地。加强畜禽定点屠宰及驻动物屠宰场检疫员的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技术规定和标准,认真履行检疫程序,发现染疫、病死动物一律按照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程序严格处置。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行为,坚决防止病害肉流入市场。加大对农贸市场、牲畜交易市场、畜产品批发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经营染疫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行为。加强对动物饲养、经营、交易场所和动物产品生产等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和监督,取缔无证饲养、生产、经营活动,提高动物饲养的生物安全水平。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强化大专院所兽医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监管,规范实验程序,坚决杜绝实验室微生物菌毒泄露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