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参与本单位危险源和事故隐患的风险评估,以及新建、改建和扩建生产性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及竣工验收工作。
(八)负责本单位组织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向主要负责人报告调查结果并提出整改意见。
(九)组织召开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会议。
(十)依法经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十一)监督、指导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安全督导员开展工作。
(十二)每月一次将安全生产情况书面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十七条 安全督导员应当在安全主任的领导下具体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如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协助安全主任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参与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
(三)协助做好职工的安全、安全技术教育和考核工作,督促检查职工安全教育。
(四)深入现场检查,对危险作业实施现场监督,及时发现隐患,制止违章作业。在紧急情况下对不听劝阻者,可停止其工作,并立即报请安全主任处理。
(五)及时、如实报告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并参加本单位组织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六)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基础资料,做到基础资料齐全、实用、规范化。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安全主任和安全督导员制度实施的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安全主任和安全督导员业务上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条 凡生产经营单位不按规定聘任安全主任和安全督导员或聘任不具备资格的人员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
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第
五十八条第四项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