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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海南琼中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海南琼中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琼府〔2011〕39号)


为确保海南琼中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和移民搬迁安置的顺利实施,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 471 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海南琼中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控制范围包括:枢纽施工区红线范围内、上水库正常蓄水位 567 米、下水库正常蓄水位 253 米加安全超高范围以下地区,及相应的回水淹没区和核定标明的滑坡塌岸区内(涉及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海南黎母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站、国营阳江农场、海南省海胶集团阳江分公司)。详见《海南琼中抽水蓄能电站占地范围图》。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除琼中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外,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不得开发土地、修建房屋和其他设施,不得新栽种经济果木和植树造林。违反上述规定的,搬迁时一律不予补偿。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除正常的工作调动、新生儿、复转军人、婚嫁人口、大中专学校毕业未被机关事业单位录用人员和“两劳”回籍人员外,禁止向上述区域迁入人口。自行迁入的,一律不按移民对待,搬迁时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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