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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

  (二)完善税收激励政策。在全面落实现行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结合税制改革方向和税种特征,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特点,研究完善鼓励创新、引导投资和消费的税收支持政策。

  (三)支持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支持并督促省内金融机构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特点,改进信贷管理考核机制,提高授权授信,增加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信贷投入。积极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动产质押融资、产业链融资等金融产品创新和立法保护。加快建立包括财政出资和社会资金投入在内的多层次担保体系。进一步完善我省金融组织体系,积极推动建立中小法人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不断创新战略性新兴产业金融服务。综合运用风险补偿等财政优惠政策及信用担保为主的风险分担政策,建立激励机制,促进金融机构加大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力度。

  (四)积极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出台我省加快资本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鼓励战略性新兴企业上市融资,支持已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市场再融资或并购重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和金融机构开发资产证券化产品。设立我省股权交易所,为未上市公司提供登记托管和股份流转等服务,推进场外证券交易市场的建设,满足处于不同发展阶段创业企业的需求。稳步推进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市场发展,拓宽企业债务融资渠道,优化企业融资结构,鼓励我省中小企业探索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和集合票据,积极引导开发低信用等级高收益债券和私募可转债等金融产品。对在资本市场融资并推动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金融机构和有关企业给予奖励。

  (五)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基金。积极争取国家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等领域的政策支持,在风险可控的范围内为保险公司、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和其他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基金创造条件。发挥政府新兴产业创业投资资金的引导作用,扩大政府新兴产业创业投资规模,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带动社会资金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处于创业早中期阶段的创新型企业。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

  八、切实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生产的要素保障

  在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优先安排用地预审,确保项目及时落地、按期投产。统筹协调战略性新兴产业特别是集中区的用地需求,加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产业集中区等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统筹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科研机构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加强供水、供电和供气能力建设,落实天然气用气指标、直购电试点工作等政策,确保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用水、用电和用气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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