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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


  (三)完善标准体系和市场准入制度。主动参与国家建立有利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行业标准和重要产品技术标准体系等一系列工作,优化市场准入的审批管理程序。充分利用药品注册法规,鼓励支持新药研发创新,完善药品集中采购制度,支持临床必需、疗效确切、安全性高、价格合理的创新药物优先进入医保目录。加强转基因农产品的管理。完善并严格执行节能环保法规标准。

  六、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国际化发展水平

  通过国际合作,加快引进和掌握关键核心技术,提升我省自主发展能力与核心竞争力。

  (一)大力推进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充分利用国家大力推进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的机遇,大力吸引省外境外企业和科研机构在我省设立研发机构,鼓励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研究机构合作申请国家科研项目。支持我省企业和研发机构积极开展全球研发服务外包,在境外开展联合研发和设立研发机构,在国外申请专利。鼓励我省企业和研发机构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我省技术示范应用项目,共同形成国际标准。

  (二)切实提高国际投融资合作的质量和水平。完善我省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吸引外商在我省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引导外资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在境外以发行股票和债券等多种方式融资。扩大企业境外投资自主权,改进审批程序,进一步加大对企业境外投资的外汇支持。

  (三)大力支持企业跨国经营。充分利用出口信贷、保险等政策,结合对外援助等积极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重点产品、技术和服务开拓国际市场,以及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标准在海外推广应用。支持企业通过境外注册商标、境外收购等方式,培育国际化品牌。加强企业和产品国际认证合作。

  七、加大财税金融政策扶持力度,引导和鼓励社会投入

  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必须健全财税金融政策支持体系,加大扶持力度,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投入。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投入,重点争取重大关键技术研发、重大产业创新发展工程、重大创新成果产业化、重大应用示范工程、创新能力建设等类型的专项资金支持。对新创建的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和重点实验室,经企业申报,省级有关部门审核后,省政府根据项目建设总投资规模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凡获得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技术研发专项、产学研创新成果转化应用示范、重大产业专项、产业化依托、产业龙头企业等建设项目,需要地方配套资金的,省级同类专项资金优先给予支持。支持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走出去”,进一步加大扶持企业拓展海外市场力度,充分发挥现有物流业专项资金引导作用,鼓励我省海运企业开展经香港等境外关口出口一般贸易货物的物流业务或开辟欧际新航线。加强财政政策绩效考评,创新财政资金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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