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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的若干意见


  五、支持品牌建设。创业园可直接向省市有关部门申报各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评选,对园区内已获得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称号的台资农业企业,各级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在安排项目补助和贷款贴息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园区内的台资农业企业申请注册地理标志商标和农产品商标,申报品牌农业企业,申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标志使用权,争创驰名商标、福建省著名商标和福建省名牌产品等,经认定或认证后享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应的优惠政策。

  六、强化融资服务。支持台湾金融机构组建以服务创业园为主要目标的村镇银行。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创新产品,为创业园内台资农业企业和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试点开办土地经营权和茶果树抵押贷款等服务。支持各类信用担保机构为创业园的台资农业企业和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融资提供担保,省级财政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对为生产性台资农业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16‰给予风险补偿,对为台资农业贸易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10‰给予风险补偿。支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或台商组建信用担保机构,为创业园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七、鼓励保险创新。鼓励和支持保险企业针对园区内台资农业企业的自身特色、主导产业、生产需求开发配套的保险产品,提供保险服务,降低企业生产经营风险。支持园区内台资农业企业利用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财政扶持政策,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以及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在支持比例上给予倾斜。

  八、实行电价减收。在国家级创业园区内的台资农业企业、台湾同胞个体工商户从事种植和养殖生产的,“十二五”期间,按农业生产用电标准下浮30%收费。

  九、减免地方规费。对入园的台资农业企业免收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性收费、注册登记费等地方级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完善服务体系。加强国家级台湾农民创业园的管理服务机构建设和职能配置。创业园管委会可直接向省市有关部门申报项目,可以选聘园区内台湾农业专才担任创业园管委会管理职务。在各设区市农业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设立闽台农业合作交流服务机构,为来闽从事闽台农业合作与交流的台湾同胞提供咨询、信息、协调等服务,并免收一切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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