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劳社培[2011]171号)
各区、县(市)劳动保障局,杭州经济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杭州市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实施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日
杭州市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市委发[2011]36号)原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若干意见》,充分发挥企业在高技能人才培养和评价工作中的作用,根据《浙江省高技能人才企业评价和直接认定办法》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原则
本办法所指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是指杭州市范围内的大中型企业 (划分 标准见附件1 ) 或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企业),依据国家职业标准有关规定,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对职工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问题、完成工作任务和技术攻关的能力状况进行考核鉴定,并确定其技能水平的行为。按照建立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的总体要求,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结合生产经营实际,采用贴近生产需要、贴近岗位要求的考核方式,对职工技能水平进行客观、科学、公正的评价。坚持国家职业标准与生产岗位实际要求相衔接、职业能力考核与工作业绩评定相联系、企业评价与社会认可相结合、属地管理与行业指导相协调的原则。
二、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范围
企业技能人才评价的等级范围为初级、中级、高级和技师,重点是高级和技师。职业(工种)范围主要是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属企业生产一线的主体技术性职业(工种)(不包括全国、全省统一鉴定职业)。其中,有国家职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没有国家职业标准但有行业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执行,其它职业(工种)经上级批准,也可纳入评价范围。评价对象为本企业在职职工。
三、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评价的条件
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重视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工作,建有相应规章制度;能为评价工作提供相应经费保障;建有相应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小组(由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考评人员组成);具备与评价职业(工种)相适应的考核场地、设备及检测手段等。
四、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内容
(一)职业能力考核。 重点考核技能人员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问题和完成工作任务等方面的实际工作能力。可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在工作现场、生产过程中,采取典型工件加工、作业项目评定、现场答辩、情景模拟等方式进行考核。由企业向杭州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出申请,从国家题库中抽取相应职业(工种)的实际操作试题,并可结合岗位实际对试题内容进行调整;尚未开发国家题库的,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与企业共同组织专家,依据相关标准,结合岗位实际命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