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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三)支农支出。包括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农业土地开发支出、农田水利建设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四)城市建设支出。包括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具体有城市道路、桥涵、公共绿地、公共厕所、消防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五)保障性住房支出。包括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支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支出。
  (六)教育支出。
  (七)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社会保障资金支出以及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和用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注资及用于归还贷款本息的支出等。
  上述各项支出中,必须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以及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的支出。同时,要重点向新农村建设倾斜,逐步提高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逐步改善农村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努力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和水平。
  三、严格按规定及时足额计提有关专项资金
  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计提专项资金,目的是为了保证专项事业发展需要。因此,各地对各相关专项资金要严格按规定及时足额计提。
  (一)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按土地出让平均收益的15%计提。
  (二)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成交价款的3-5%计提。
  (三)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的10%以上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总额的2%以上计提。
  (四)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的10%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总额的2%计提。
  (五)教育资金。具体按国家和省政策规定计提。
  (六)社会保障资金。按不低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总额的5%计提。
  (七)国家和省政府规定应计提的其他专项资金。

  四、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制度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是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重要手段。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信息系统的应用工作。已经安装全省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信息系统的市县,要抓紧调试启用;尚未安装的市县要尽快落实,最迟于2011年9月30日前完成安装并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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