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浙政发〔2011〕3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是政府财政收支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浙政发〔2007〕49号)等文件精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工作总体良好,对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实践中也不同程度存在认识不足、管理粗放等问题,特别是擅自缓缴收入、随意扩大支出范围、不按规定计提专项资金等问题较为突出,必须深化思想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充分发挥土地资金效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基金预算管理制度
预算管理是实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规范化的重要制度。各地要扎实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财政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具体组织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决算草案,并按法定程序报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审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根据地方基金预算从地方国库中拨付,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支出管理
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支出管理,既是政府规范收支管理的客观需要,也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具体要求。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规定科学合理安排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支出,不得随意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具体支出内容:
(一)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
(二)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含因出让土地涉及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以及按相关需要支付的银行贷款本息等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