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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若干意见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若干意见
(穗府办〔2011〕26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支持和促进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快速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实施意见》(粤发〔2010〕10号)、《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实施意见》(穗字〔2009〕1号)精神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合作社法》,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繁荣为目的,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积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建设都市型现代农业。

  (二)基本原则。

  1.以“民办、民管、民受益”为原则。尊重农民意愿,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实行民主管理,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社员之间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2.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是我国农村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地位不动摇的原则上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充分尊重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经营自主权和财产所有权,通过互助合作发挥家庭承包经营的潜力。

  3.以增加农民收入为宗旨。通过专业合作提高农户的组织化程度,始终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兴办合作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统一为社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作为增强合作社凝聚力和向心力的重要手段,解决低收入农户增收这个农民致富的薄弱环节和关键。

  4.以示范引导、典型带动为重点。通过试点示范和典型引导来指导和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搞好生产、经营和服务,不断完善合作社内部规章制度,规范运作行为,强化民主管理,增强凝聚力,积极引导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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