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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六)加强监管,确保住房保障公平公正。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分配制度,已具备分配条件的,要及时面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做到申请方便、操作规范、保障到位,确保公平、公正、公开。采取动态监管、入户调查、随机抽查、定期复查等方式加强管理,强化社会监督。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违法侵占、骗取住房保障补贴、住房的,责令其退回,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七)应保尽保,逐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完善多层次、多渠道、梯度化的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继续建设廉租住房,控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适当推出限价商品住房,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房改造。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结合人均年收入、人均居住面积增长等指标,及时调整住房保障准入条件,逐步拓宽住房保障覆盖面。

  二、认真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

  (一)控制新建住房价格增幅。合理确定我市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2011年,我市新建住房价格增幅力争控制与当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相适应,不高于当年南宁市地区生产总值增幅。

  (二)执行住房限购措施。继续抓好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实行的限定居民家庭购买住房套数政策的落实工作,通过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行为,防止房价过快上涨。

  (三)严格住房用地供应管理。今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根据实际情况,以“限房价、竞地价”的方式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供应量,缓解我市居民自住性首次购房需求的压力。

  加强对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查。对开发企业存在土地闲置、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拖延开竣工时间、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规行为,经住房、规划、国土、城乡建设等部门认定后,禁止该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参与我市土地竞买活动。参加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交竞买(投标)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及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

  对已供房地产用地,由于企业自身原因超过两年没有开工建设的,必须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一年以上罚款。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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